周三晚上,陈默收到了David Lin转发的、来自新加坡合作律师事务所的邮件,附件是“MORAN CAPITAL LTD”名义董事(nominee director)的最终候选人资料以及相关的服务协议、董事指引函(Letter of Wishes)、股东权利保留协议的最终签署版本。公司注册已完成,银行账户已开立,初始资金五十万美元也已到账。现在,只剩下最后一个、也是至关重要的步骤:确定那位在法律上代表公司行事、但实际需完全听命于他的“法人”——即名义董事人选,并完成所有控制权文件的签署。
他点开候选人资料。律师事务所推荐了三名候选人,均来自同一家位于新加坡、专注于提供离岸公司服务的持牌机构“Lexington Corporate Services Pte Ltd”。这家机构是周律师团队长期合作的、信誉良好的服务商。三名候选人都是该机构的正式雇员,背景类似:
• 候选人A: 男性,新加坡籍,35岁,拥有法律学士学位,在Lexington工作7年,担任nominee director经验丰富,主要服务亚太区客户,无不良记录。
• 候选人B: 女性,马来西亚籍,41岁,商科学士,在Lexington工作10年,处理过多个涉及投资控股架构的客户案例,背景干净。
• 候选人C: 男性,英籍(常驻新加坡),38岁,拥有会计背景,在Lexington工作5年,之前曾在某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工作,熟悉合规与审计。
每个候选人都附有一份简短的职业履历、无犯罪记录证明(由新加坡警方出具)、以及一份由Lexington公司出具的、确认其雇员身份及同意其担任nominee director的声明函。
陈默的目光在三份资料间移动。从纸面上看,三人都符合要求:专业背景、无犯罪记录、受雇于正规机构。选择哪一个,似乎差别不大。但“法人”这个角色,虽然被“股东权利保留协议”和“董事指引函”严格约束,理论上只是执行指令的“橡皮图章”,可其毕竟是公司法律文件上的签字人,拥有形式上的权力。一旦这个“法人”出现问题(比如违背协议擅自行动、或因个人法律问题牵连公司),即便有协议追索,也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。
他需要做出选择。他倾向于选择背景相对简单、在机构内服务时间较长、且无明显复杂跨境关联的候选人。候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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